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0-12-15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查看此版本
2020-12-15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两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专户”。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水务主管部门,执收部门是税务部门,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是财政部门。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税务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征收管理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