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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07-07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0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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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一项。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四、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督管理协调联席会议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国家财政、审计、金融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驻深圳机构和市税务、公安、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的负责人及部分业外人士参加。” 五、将第七十四条中的“第二项、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