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6-06-05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6-05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4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修改: 一、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镇江等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修改为“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镇江、马鞍山等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列车车厢: “(一)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活禽和猫、狗等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充气气球; “(三)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妥善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四)其他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物品。 “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相关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依法确定后予以公告,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在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四)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进食(婴幼儿、病人除外); “(七)使用滑轮鞋、滑板等;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决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