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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法律2025-12-27 · 共 2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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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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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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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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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3条
民用航空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第4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5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民用航空发展规划。
第6条
投资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等领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还应当符合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7条
国家加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民用航空教育事业,加大民用航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8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并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9条
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实施民用航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生产水平。
第10条
对在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民用航空安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11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务、消防救援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12条
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第13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下列民用航空器可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用航空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且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但是必须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15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方可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证书。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16条
本法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
第17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可以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利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三)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转让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18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
第19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第20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请求,对产生该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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