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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4-11-29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修改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制度”。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删去。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