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9-29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29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当前版本
2021-09-29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筑牢京津生态屏障,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是指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的燕格柏分场和龙头山种苗场,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以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红松洼自然保护区、御道口镇、姜家店乡、宝元栈乡、哈里哈乡、大唤起乡、燕格柏乡所属区域。
第3条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承好塞罕坝精神,依法依规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坚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责任机制和依法监管机制,坚持旅游服从防火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旅游开发,科学合理设立禁止旅游区并严禁游客进入,健全省级组织领导和协调协作落实体系,确保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安全和旅游发展安全。
第5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防火监管执法承担主管责任。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按照省、市、县隶属关系归口实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建立健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管理机构的防火责任,构建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归口管理、联防联控,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森林草原防火常态长效机制。 本条例所称"市"特指承德市,"县"特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镇)"特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姜家店乡、宝元栈乡、哈里哈乡、大唤起乡、燕格柏乡。
第6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相关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均有预防火灾、保护防火设施设备、报告火情的义务,严禁从事可能造成火灾后果的行为,不得将各类火源火种带入林区。
第8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保障等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9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科学技术研究与运用,推广先进监测手段、防火灭火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和扑救能力。
第10条
对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11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塞罕坝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塞罕坝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具体责任。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总体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际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制定和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健全防火责任制和追究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履行属地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承担属地防火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理,落实措施,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13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和防火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2.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组织体系,确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网格责任区; 3. 常态化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健全人防、物防、技防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术规范,完善防火基础配套设施,配置森林草原防火装备器材、设置森林草原防火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塞罕坝机械林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应急处置、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14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通信、气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实施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的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专职人员业务素质; 3. 指导建立并督促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 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5. 研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15条
第一款规定,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
第16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消防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协调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火情监测预警和火灾扑救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工作。
第17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应当根据森林草原分布状况和防火工作需要,加强专、兼职护林护草员队伍建设,配备瞭望员,推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实现护林护草员全域覆盖。 护林护草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对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二)巡护森林草原,管护防火设施设备; (三)制止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严控火源火种进入防火区; (四)及时报告火情,参与火灾扑救的辅助工作; (五)协助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六)对责任区履行护林护草责任,确保巡查检查全覆盖; (七)其他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瞭望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及地形状况; 2.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不得擅离岗位; 3. 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和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维护和管理瞭望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五)其他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18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并确保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全覆盖,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19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根据需要配备相应设施和消防人员。 塞罕坝机械林场应当配备林业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营房以及生活、训练和防灭火物资储备设施。塞罕坝机械林场周边区域应当成立相应规模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专业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按照靠前驻防、携装巡逻、有火扑火、无火预防的要求,开展防灭火工作。
第20条
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