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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6-04-17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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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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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