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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1-09-29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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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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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用户;未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用户中断供气,造成管道燃气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有形”。 五、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家属”修改为“近亲属”。 六、对《贵州省消防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制止消防违法行为”修改为“对消防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删除第二款,并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七、对《贵州省公证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八、对《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第2条
修改为:“实行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制度。” 九、对《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删除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 十、对《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第3条
第二款修改为:“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共同指定或者委托捐献执行人。” 十一、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述11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