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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06-3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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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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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对《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横琴新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可以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下列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 “(一)同一项目占用面积不足一千五百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二)同一项目占用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七千平方米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 “(三)占用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同意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超期占用或改变绿地用途等情形,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科学修剪。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树木科学修剪的指导和巡查监督。”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 “(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 “(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三)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迁移生产绿地树木、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零星树木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事由迁移、砍伐树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或者历史名园等重要场所树木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审核后,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迁移、砍伐五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树木、胸径大于五十厘米十株以上树木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 “(三)迁移、砍伐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批准信息,并负责树木的迁移或者砍伐,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批准前,应当进行现场查勘、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属于砍伐树木的,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监督检查情况。” (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逾期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株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修剪树木的,由园林绿化部门代为修剪,费用由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横琴新区和”。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三、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 将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