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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10-11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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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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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四项地方性法规:
一、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8年11月28日通过)
二、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4年1月18日通过,2008年7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9月25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通过)
四、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4年5月29日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