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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12-05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05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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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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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