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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2-07-28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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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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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修改《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1月24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条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犬只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删除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