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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04-09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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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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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 一、《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二、《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2001年9月1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三、《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