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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2-10-1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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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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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等 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8月19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二、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三、对《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四、对《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子女并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登记。” (二)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山西省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三)将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房管”,修改为“房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