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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1-11-26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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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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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中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三十四条中的“吊销证照”统一修改为“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五、贵州省工会条例
第2条
中的“采取对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六、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删除第四十八条中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3条
中的“罚款收据”修改为“专用票据”。
九、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规定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贵阳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州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述9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