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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06-13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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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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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4部地方性法规:
1.《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5年7月22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9月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4.《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4年6月2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