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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08-08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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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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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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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辉腾锡勒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二、将第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超出临时占用草原审批面积和期限开展草原旅游等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