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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2-08-01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01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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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26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废止案(草案)》,决定废止《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1995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经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于1995年9月25日公布、自1995年11月15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经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1997年9月10日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5月18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02年8月5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