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10-09-29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9-2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一般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