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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07-07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0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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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对《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中的“总部在深圳的”。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总部在深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