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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4-09-27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9-2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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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修改 1. 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2. 将第六条第三款款首“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3.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二、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修改 1.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对擅自改变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将法规中“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三、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对《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的修改 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执行联动、文书送达、信息共享、审判交流等方面加强协作。” 此外,对相关法规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