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0-11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11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21-10-11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邓小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者,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创立者。邓小平的贡献,不仅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历史命运,而且改变了世界的历史进程。为了加强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更好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传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广安市行政区域内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适用本条例。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是指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与邓小平有关、具有特定历史意义和价值的文物、遗址、纪念地。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应当遵循尊重史实、科学规划、分类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增进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便利与福祉,促进历史文化遗存与民生权益、人文环境、自然生态相融共生、共存共荣,彰显邓小平热爱人民、造福人民的精神品德。
第4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责任范围内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5条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6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实行责任单位制度。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分类确定: (一)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为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二)遗址、纪念地有隶属单位或者单独设立单位的,该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三)遗址、纪念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遗址、纪念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其他不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责任单位。
第7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所需经费属于地方承担的,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纳入市、县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荣誉褒扬制度,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公益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传承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9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义务,对破坏、损害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保 护
第10条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依法批准的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是实施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应当按照前款程序报送批准、公布、备案。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涉及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同步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第11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对象、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二)经评估认定的历史文化价值、特点,问题排查、分析及解决办法; (三)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历史建筑编号、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四)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五)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措施;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其他应当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12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13条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应当建立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普查工作制度,根据普查结果和相关部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数据库,录入详细资料、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等。 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推荐应当纳入保护的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
第14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实行分类分级分区保护,分别制定保护标准、建立保护制度。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性质确定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分为文物保护名录、遗址保护名录、纪念地保护名录。
第16条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负责拟定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草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首批文物保护名录、遗址保护名录、纪念地保护名录列为本条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17条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可以根据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调整后的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8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文物、遗址、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按照保护对象的特征和价值分别制定二级保护、一级保护、特级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9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改变其内部主要结构、布局和装饰,以及外部主要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等特有风貌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
第20条
第二项规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定期安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报告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