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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4-12-04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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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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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