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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4-11-29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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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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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