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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2-12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12
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2022-10-14
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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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
第6条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8条
在全社会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二)尊重公序良俗,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以及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三)尊老爱幼、尊师重教、家风文明、邻里和谐; (四)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文明祭奠; (五)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资源,反对铺张浪费; (六)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文明服务规范; (七)珍惜粮食,健康饮食,文明用餐。
第9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衣着得体,不袒胸赤膊,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随意插队; (三)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应当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活动场所环境卫生; (四)文明休闲,在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休闲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文明就医,自觉维护医疗场所秩序,不在医疗场所滋事; (六)文明旅游,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七)文明经营,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不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0条
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垃圾、乱倒污水; (二)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在楼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三)不向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和护城河等景观水体丢弃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不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晾乱晒; (七)不在公共区域或者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刻,不乱贴小广告; (八)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秸秆等产生污染的物质;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1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有序上下,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不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在公交车内饮食、嬉戏、打闹; (二)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不随意横穿马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加塞,不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行经人行横道、扬尘、积水路段应当低速行驶,主动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逆行,不超速行驶;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应急车辆; (六)文明停车,在规定地点、按照标识有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文明使用共享车辆,不损坏,不私占,不乱停乱放; (八)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2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作业环境和工作秩序,并按照规定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围挡管理,按照规定和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不随意扩大围挡范围、延长围挡时间、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保证围挡整洁、字迹清晰; (三)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对工程概况、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证明,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民; (五)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当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午间是指12时至14时;夜间一般是指22时至次日6时,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是指19时至次日8时。
第13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公安机关申办登记证、领取犬牌; (二)携犬只出户时为犬只戴牌,用牵引带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即时清除犬粪; (三)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不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商场、超市、酒店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但为犬只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除外; (五)不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和盲人携带的导盲犬,不受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制。 养犬登记、收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4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网络安全规则,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 (二)抵制网络谣言、迷信、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 (三)使用文明语言,注重理性表达,不在网络上攻击、侮辱、诽谤、威胁他人; (四)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随意公开或者使用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网络直播遵守公序良俗,传播健康文化;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加强网络管理和治理,规范信息发布等网络行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第15条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制定文明服务行为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行业在推行智能化服务时,应当保留、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为运用智能化服务技术有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便利。
第16条
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褒扬激励,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在需要时提供法律援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17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等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第1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助残助学、扶弱济困、赈灾救灾、紧急救助、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保障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9条
鼓励志愿服务,支持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褒扬激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褒扬激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褒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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