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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04-14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14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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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十条中的“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对《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三、对《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具有与经营规模、注册车辆数量、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专职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能力”。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法规的部分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