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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9-28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8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认知、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传承人类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公益活动。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4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社科联或者社会科学普及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5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章 普及内容和形式
第6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四)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知识;
(五)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等重大决策部署;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云南各民族优秀文化;
(七)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八)其他社会科学知识。
第7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传播;
(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盲文编写和制作图书、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等出版读物;
(三)举办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讲坛、论坛、研修班、征文、专家咨询、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利用开放式场馆、展厅、基地、宣传栏、公益广告牌等场所和设施进行宣传;
(五)其他普及形式。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人才、成果、场馆、设施等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
第9条
每年5月第3周为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具体事务由社科联或者社会科学普及机构负责。
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1条
宣传、文化和旅游、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制作、展示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云南各民族优秀文化、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12条
民族宗教、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宗教事务、人口与健康、社会保障、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13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色发展、节约资源、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乡村振兴战略、高原湖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14条
发展改革、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改革、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创新、对外贸易、外商投资、边境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15条
司法行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社会科学普及职责,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1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利用当地教育、文化资源开展民族团结、遵规守纪、睦邻友善、朴实民风、良好家风、健康生活、美丽乡村建设、移风易俗和反对愚昧迷信、陈规陋习等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7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8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把反映和体现理想信念、社会公德、法律常识、人文素养等社会科学知识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9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20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加强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公众提供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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