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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10-10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0-1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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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自治县县城、乡镇集镇、村寨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权限或者根据委托,做好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6条
鼓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8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 HYPERLINK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F%8E%E4%B9%A1%E7%BB%9F%E7%AD%B9"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改善生态、因地制宜、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9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注重旧区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城市修补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基础设施建设与保障服务相结合。
第10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第11条
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
第12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审批、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13条
在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的物交付征收人。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15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 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旧城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应当按照规定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房屋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防汛、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
第16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给排水、消防、环卫、照明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17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护文物古迹和具有民族特点的街区、村寨、建筑物、构筑物。
第18条
规划区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街道标牌、交通标识、消防、通信、照明、环卫、公交站点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和拆除城乡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供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物件。
第19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第20条
在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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