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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0-11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0-11
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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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增加绿量,建设宜居、宜游、绿色、和谐的美丽安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突出山体绿化保护,注重与河湖水系、历史文化、民族特色等自然、人文资源相协调。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保障绿化用地和绿化建设、养护、科研所需资金,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升绿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绿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建设和养护等信息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库。
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方便公众监督。
公民有权依法对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城镇绿化建设,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庭院,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县(区)编制的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以及绿地修复和山体修补专项计划,应当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依法将绿化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镇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和占用规划建设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
因国家和省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确保城镇绿量不减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要求,确定各类用地的绿地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12条
城镇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公共管理与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和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第13条
城镇绿地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标准,加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各类公园绿地建设。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自然条件,保持植物群落多样性和合理性,选用适宜的本土植物,科学规范外来植物引进,推广市树、市花在绿化中的应用。
城镇绿化应当通过乔木、灌木、藤蔓、花草等植物科学合理配置,注重景观建设,依山顺势造景,营造独具地方特色、富有文化意境、贴近群众生活的多样性园林景观。
第15条
城镇道路绿化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划建设标准进行,优先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浓郁常绿、安全环保的树木,规范栽植行道树。
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镇绿地、湿地、河流湖泊和四荒地等自然生态环境,建设以林荫道、绿化道为主,连接各类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等区域的绿色生态廊道。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及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城镇绿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和推行屋顶绿化、墙体绿化、阳台绿化、窗台绿化、棚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第18条
城镇主次干道和其他道路两侧沿线单位、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要逐步实行开放式绿化。
鼓励城镇建成区内临街单位和居民开展门前花草绿化和养护。
第19条
城镇建成区内,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因闲置超过2年经依法收回的,或者已完成征地拆迁但尚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超过1年的,由征地拆迁地人民政府进行临时绿化。
第20条
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联合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有绿化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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