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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0-25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0-25
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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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织金古城的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织金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织金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织金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编制织金古城保护名录。
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织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织金古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和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与织金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工作。
对在织金古城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7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织金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由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8条
经依法批准的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9条
织金古城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保持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
第10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低开发强度严格控制织金古城内建设总量,降低建筑密度,限制建筑高度,增加公共绿地,优化空间布局,拓展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织金古城内用地应当优先作为公共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第11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恢复织金古城内传统街巷、街区等重要区域的历史风貌、建筑特色。
第12条
织金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现有与织金古城历史风貌、传统格局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织金古城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3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织金古城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织金古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织金古城建筑修缮设计导则,编制织金古城建筑设计通用图册,明确织金古城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
织金古城内建筑物、构筑物檐口高度实行分区梯级控制,核心保护区不得高于12米;建设控制区不得高于24米;风貌协调区不得高于36米。
第14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完善织金古城内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新建或者改造供水、排水、燃气及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应当入地埋设。现有管网设施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
第三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
第15条
织金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织金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贯城河历史街区和新华路历史街区;
(三)贯城河、双堰塘、鱼山等构成织金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历史山体自然环境风貌;
(四)古树名木;
(五)财神庙、文昌阁、东山寺、南门塔等庙阁寺塔;
(六)廻龙潭、四方井等潭泉古井;
(七)廻龙桥、月华桥等古桥;
(八)谌家大院、邓家大院等传统名居和历史建筑;
(九)文庙、丁宝桢祠堂等遗址遗迹;
(十)宫保鸡丁、织金水八碗等烹饪技艺;
(十一)织金石雕、砂陶、苗绣等传统技艺;
(十二)织金傩戏、文琴戏、苗族喊歌等传统戏曲和传统音乐;
(十三)其他保护对象。
第16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界碑、标牌等方式对织金古城分区范围和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与织金古城风貌协调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17条
织金古城保护名录应当包含保留完好名单、濒危名单、毁损灭失名单和分类保护方案等。
编制、调整织金古城保护名录,由织金古城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18条
织金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有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二)在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上实施刻划、涂污;
(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民居;
(四)占用或者损毁公共设施、设备;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六)露天焚烧垃圾;
(七)占用道路或者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八)放养畜禽和散放犬类;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除依法批准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禁止在织金古城内挖掘、侵占和破坏山体。
因自然因素或者建设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第20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可以采取收购、入股、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织金古城内的历史建筑、传统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织金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名居的维护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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