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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条例地方法规2019-11-21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1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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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枸杞产业提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枸杞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保护、规范发展、绿色高效、质量监管、品牌引领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4条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将促进枸杞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促进枸杞产业发展和示范带动机制。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枸杞产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枸杞产业行业协会应当 加强行业自律,积极 发挥管理、协调作用,依法依规为枸杞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6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州枸杞种植区域与规模、产业结构与布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的枸杞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根据全州枸杞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区域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适应。
第7条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制定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政策,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加强种植基地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推广、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质量监管、品牌建设等工作,促进枸杞产业良性循环发展。
第8条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建立枸杞产业发展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枸杞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项目和专业信贷担保;鼓励和支持创建枸杞产业发展融资平台,引导枸杞生产加工企业以物权、知识产权和股权抵押、出让等方式融资,促进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国外、省外企业投资枸杞产业。
第9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枸杞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枸杞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10条
州 人民政府 和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鼓励和支持: (一)科研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开展枸杞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研发枸杞新产品、新技术; (二)推广应用枸杞及其产品标准化生产、高效节水、先进机械装备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现代农业技术; (三)开办生产生鲜果品、食品饮料、生物制药、养生保健、化妆制品等枸杞精深加工企业; (四)参与食品餐饮、医疗保健、休闲康养、美容养生、观光旅游和民俗文化等相结合的枸杞产品销售市场建设; (五)发展枸杞产业文化,保护枸杞传统加工工艺,挖掘、整理、传播枸杞文化,推动枸杞文化与枸杞产业融合发展; (六)大力发展有机枸杞,扩大有机枸杞种植规模,推广柴达木枸杞系列品种,申报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七)鼓励枸杞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增强综合实力,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产业化发展。 第三章 产地保护
第11条
州人民政府或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可以在枸杞种植集中的区域划定保护范围, 实行产地保护 。产地 的 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环境 应当符合种植要求 。 经 认 定 的有机枸杞基地,应当登记造册、设立 标识标牌 。 划定 的 保护范围 应当 向社会公示。
第12条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相关部门按照职责, 应当加强枸杞产地的长期保护, 稳定枸杞种植面积。
第13条
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内调整产业种植结构的,应当征得当地农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不得占用保护范围内的枸杞基地。
第14条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机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内的 标识标牌 。 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15条
禁止在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内排放、堆置、处置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有机枸杞基地保护范围 周 边3公里及主导风向5公里内 新建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迁。 第四章 质量监管
第16条
州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制定枸杞标准化生产加工的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鼓励和 支持 枸杞生产企业、个人实行标准化生产, 科学 使用化学农药、肥料 ,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第17条
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枸杞种苗生产、检疫、运输和使用管理,规范枸杞优良品种繁育、示范和推广。 枸杞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和苗木产地标签。
第18条
有机枸杞种植者应当建立有机枸杞种植 档案 登记备案制度,如实记录种植者、基地情况、投入品使用、田间管理等信息 ;有机枸杞种植档案 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19条
生产、加工和经营枸杞及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鼓励枸杞生产企业建立枸杞质量标准体系 。 枸杞加工者应当建立枸杞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制度,建立枸杞加工 档案 登记备案、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如实记录法定记录事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销售票据 ;档案 、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二 年。
第20条
生产、加工枸杞及其产品过程中,除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外 ,还 禁止使用焦亚硫酸钠 及其替代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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