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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9-10-09 ·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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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培育和 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红船精神和新时代嘉兴人文精神, 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 水平 , 打造文化文明高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 内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5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他 组织和 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 社会公众人物 和 文明单位员工 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 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设立民间道德奖项 。
第6条
市 精神文明建设 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制定 公共 文明行为公约 。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行为规范。
公民 应当 自觉遵守 公共 文明 行为 公约 以及 有关行为规范 。
第7条
鼓励见义勇为。
鼓励具备急救专业 资格的 公民对急危重 患者 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
第8条
鼓励 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
第9条
鼓励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和 依法 设 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 扶贫、助学、 救孤 、赈灾等慈善 公益 活动。
第10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 从建筑物 、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
(二) 行人 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 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三) 不按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
(四) 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五) 机动车进入绿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进入步行绿道 ;
(六) 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 ;
(七 ) 在法律、法规 以及规章 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
( 八 ) 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 堆放物品 ;
(九) 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 。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工作部门 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 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 等市政设 施;
(三) 公共厕所 、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和 污水收集处理等 环卫 设施;
( 四 ) 盲 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 五 ) 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 方 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完善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予以优先 帮扶。
第14条
市、县(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 将 公 民参加志愿服务 、 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 予以 记录。
市、县(市、区)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可以会同 有关部门 采 取 适当 形式对 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 的不文明行 为 予以曝光。
第15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应当将文明行为 教育 纳入 入 职培训、 岗位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结 合文明校园创建 等活动,开展 文明行为 教育 。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 采取 文明行为引导措施,树立文明形象。
第16条
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应当设立爱心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
有条件的 场所 应当 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第17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
互联网租赁 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技术规范停放秩序。
公民 应当 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 非机动车。
第19条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内 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 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 证明 。
前款规定的 夜间作业 , 应当提前三日向 附近居民 公告 。
中考、高考期间,市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 作出 时间和区域 的 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 等部门 应当完善日常 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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