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09-30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7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查看此版本
2024-1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查看此版本
2018-09-30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2016-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客运货运代理、运输信息服务、搬运装卸和客运货运停车场等。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4条
鼓励道路运输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行霸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农村运输站场建设,提高乡村的班车通车率和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推进行业管理现代化。
第5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6条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7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客运经营车辆应当在车辆外部显著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在车辆内粘贴票价表和服务质量承诺。
第8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9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档案、客运货运驾驶员档案。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第10条
九座以下的客车(不含轿车)不得从事县与县之间的客运经营,但毗邻县的毗邻乡镇之间的客运经营除外。
第11条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旅游汽车客运站或者调度中心,对旅游汽车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管理。
第12条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标明收费标准,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保持车辆卫生、整洁。
第13条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 出租汽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不得无故拒载,不得途中甩客。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保证按期完成。 承担前款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15条
货运实行谁受理谁承运的原则。货主择优托运,并与货运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实行合同责任运输。
第16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和运输的货物,不得超限超载。 鼓励货运经营者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17条
运输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装卸、保管、储存等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运输安全。
第18条
在自治区外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自治区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管理。
第19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运输车辆实施安全监控。
第20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一线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审验签章。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