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09-30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9-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2-09-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南宁青秀山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南宁青秀山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南宁青秀山(以下简称青秀山)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风景名胜区范围为由西向北至东从青山路起沿青秀湖公园至竹秀路、青秀路、凤岭南路、铜鼓岭南路,由东向南至西从铜鼓岭南路至青环路至邕江,沿邕江至南宁大桥范围内的地域,总面积约13.54平方公里,分核心保护区和森林植物园区。核心保护区范围为由西向南至东从青山英华路口沿青山路、青环路至青秀山宝塔岭,由南向东至北从青秀山宝塔岭沿孔庙、石壁底岭、石脚塘岭、挂帐岭、铜鼓岭至凤岭南路,由东向西从凤岭南路至青山路以南的地域,面积约5.86平方公里。森林植物园区范围为除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地域,面积约7.68平方公里。
外围保护地带为风景名胜区北面界线以外从铜鼓岭路由东向西沿桂花路至凤岭南路之间的地域,风景名胜区东面界线与桂海高速公路、凤岭南路之间的地域,高尔夫球场用地,以及邕江南岸从南宁大桥沿龙堤路、良堤路至三岸大桥之间的沿江地域。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第3条
青秀山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青秀山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青秀山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5条
青秀山保护工作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青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南宁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园林、公安、旅游、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青秀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青秀山保护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青秀山生态环境、名胜古迹、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7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8条
经批准的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9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以及按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新建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
第10条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允许保留的,需要维修时应当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改建时应当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原有的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11条
严格控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南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第12条
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景观设施,其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13条
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的,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
第14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重要景物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第15条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不得砍伐或者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16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
(六)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
(七)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7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坟墓,原有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出。
第18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实行用火管制和生态危害防控。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和生态环境监测点,对火险火情、生态环境质量、生态安全进行动态监测。
第19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发展旅游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20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休闲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服务网点合法经营,不得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