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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05-28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05-28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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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3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安置刑满释放人员。 (七)加强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影响社会秩序人员的服务管理。
第4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6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7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8条
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及其派出机关)、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9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 (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职责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依法及时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11条
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刑事犯罪活动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负责人口登记管理,加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 (三)负责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 (四)负责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检查和指导保卫机构、治保组织、治安联防队伍的工作,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为基础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五)负责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和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12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 (二)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负责监狱、强制戒毒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四)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五)组织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13条
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第14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力市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安置刑满释放人员。
第15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管理校园秩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16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17条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和整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部门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携带和非法运输。
第18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取缔非法行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戒毒和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第19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公民进行法制、道德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文化市场,依法查禁淫秽及邪教书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
第20条
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护路、维护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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