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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9-08-09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09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0-06-27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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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保障灰汤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 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 利用中的保护工作 适用本条例。
灰汤地热资源是指宁乡市灰汤镇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
第3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坚持统一规划 、 科学保护 、 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
第5条
宁乡市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灰汤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 宁乡市人民政 府 派出的 灰汤 地热资源保护 机构负责。
水行政 、 生态环境 、公 安、旅游、林业、 市场监督管理 等部门和灰汤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6条
宁乡市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保护原则和要求制定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7条
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注重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注重地质环境、区域水环境和地表风貌的保护。
第8条
编制、修订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 三 章 勘 查
第10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
第11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日限额、限时开采制度。长沙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采规模和 灰汤 地热资源 保护 利用 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12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 应当安装开采计量设施 。
第13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避免浪费地热资源。
第14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资源的压力、温度、流量、沉降、动静水位、水质、回灌效果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15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定 期向宁乡市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
第 五 章 利 用
第16条
灰汤地热资源 经营者 应当 利用节水节能设施或者 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17条
鼓励灰汤地热资源 经营者 在医疗保健、地热采暖、温室种植、水产养殖等方面 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 地热资源。
第18条
灰汤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方可 排放。 第 三十 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地热污水。
禁止在灰汤地热资源保护规划范围内设立 制纸浆 、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禁止 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1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由 宁乡市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 提交 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 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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