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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3-29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01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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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2009-03-26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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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第4条
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6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7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为其提供翻译。
第8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
第9条
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10条
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第11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12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13条
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14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办理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管 辖
第15条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
第16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17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由先接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为受理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第18条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请求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可以联合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接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章 程 序
第19条
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20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且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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