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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8-09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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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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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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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3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文旅广电、城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水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5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6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资金。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建设时序等内容,并与城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第11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衔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2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13条
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5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16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并听取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17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第18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
第19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20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进行覆土前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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