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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地方法规2018-07-27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8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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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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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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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 粘土砖 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5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限制 粘土砖 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第8条
鼓励现有 粘土砖 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第9条
经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10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第11条
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12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第13条
各 设区的市 和县(市) 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 粘土砖 。 未列入禁止使用 粘土砖 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 粘土砖 。
第14条
鼓励境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科技开发、生产和投资。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15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16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 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第17条
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 粘土砖 规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 四 )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 五 )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18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和编制本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19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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