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地方法规2018-12-13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13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6 条
当前版本
—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26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以及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3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和安全、通讯、检测、监控、养护设施以及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局为全县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行政管理工作。
第5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 乡道、村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村道保护保洁 。
第6条
公路 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努力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
第7条
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 宣传贯彻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侵占、污染、毁坏、破坏和违法利用等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三) 依法取缔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 审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者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及建筑事宜; (五) 对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超载、超高等)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建立和管理路产路权档案;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8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路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新建的村道不少于5米。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 堆放建筑材料,倾倒垃圾、杂物和废土; (二) 打场晒粮,挖坑取土,碾压铁皮、炉渣; (三) 沤粪积肥,碾麻碾土,挖沟引水; (四) 排放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抛 撒 矿物石料、油污和有毒有害物品; (五) 种植农作物; (六) 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 (七) 其他有害行为。
第10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上下游 200米范围内,以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和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11条
禁止挪动、迁移、涂改、遮盖、损坏公路上的标志、讯号、里程碑、桥栏杆、护柱、路缘石、路肩墙等设施。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13条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涵载重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涵时,须经县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请单位按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行驶通过。
第14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硬轮机械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沥青、水泥路面上行驶。确需通行的,须经县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15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因肇事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主管部门。
第16条
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养护公路,对出现的断路、险路、塌方、积水、积冰路段及时整治疏通。
第17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涵洞、倒虹吸灌溉农田时,必须及时清除设施内的淤泥、杂物,不得漫溢、渗漏,毁坏公路及其设施。
第18条
公路绿化工作分别由公路主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19条
因修建、养护公路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符合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要求的专用取料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20条
对制止、检举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有功人员,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