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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9-05 ·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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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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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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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已就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3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4条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以下简称共青团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共青团组织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第5条
工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成年公民,有责任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6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
第7条
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检举、控告、申诉。
第8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应当认真办理。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9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保障其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并教育、培养和引导其形成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
第10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
第11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理监护。
第12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的居所分户独居; (二)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深夜在外游荡; (三)在无安全监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单独留在屋内或者户外; (四)不得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 (五)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超过二十四小时下落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13条
共青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组织和引导接受完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实行价格优惠开放。
第15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制止未成年的学生参与和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和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制止和打击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学校保护
第16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嘲讽、辱骂、恐吓以及其他侵犯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7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时和作业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未成年学生的学业负担,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
第18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以及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学校的上述设施和场所在假期也应当定期向未成年的学生开放。 上述设施和场所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19条
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附近的交通道口设置学生过往及车辆缓行标志和划定人行斑马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20条
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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