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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04-18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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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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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3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5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6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7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8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9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第10条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11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4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15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第17条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18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第19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20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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