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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1-28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20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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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
当前版本
2015-06-08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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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五十五周岁至六十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可以再次献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保证献血工作经费,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立采供血分支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
第5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第6条
市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具体组织实施献血工作,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第7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布局、确定献血站(点),并将其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专项规划。
流动献血车停车位及其宣传活动场地设置,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确定。
第8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
第9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做好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并积极宣传献血先进事迹。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其设置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第10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
工会、妇联、共青团应当积极参与献血的动员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支持采供血机构进入校园开展献血活动。
第11条
献血者可以直接在献血站(点)、流动献血车登记献血。
献血者献血时应当如实提供自身健康的相关信息,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军(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及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本人说明情况。
第12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13条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个人血型信息,通过采供血机构建立的稀有血型献血者信息库实现自愿互助献血。
第14条
鼓励公民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15条
献血者献血后,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
公民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采供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给予人文关怀,建立献血者信息反馈、回访制度。
对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采供血机构应当及时向献血者告知检测情况并提示就医。
第16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献血人员数据库,为建立流动血库、免费医疗临床用血、表彰先进等提供信息服务。
第17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根据献血人员数据库建立流动血库,科学调节采供血平衡。
第18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编制采供血应急预案。
采供血应急预案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第19条
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血液质量。
第20条
献血的血液应当用于医疗临床,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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