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0-11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8-03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18-10-11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4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城管、房管、环保、公安、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5条
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并依法作为企业资质吊销、等级升降级的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第7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
(二)制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四)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五)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第8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按照建筑业质量、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施工;
(三)落实和执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治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四)按照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第9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基坑支护;
(二)降水;
(三)土方开挖;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
(六)脚手架;
(七)建筑幕墙安装;
(八)人工挖孔桩;
(九)地下暗挖、顶管等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10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巡查制度,定期对其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第11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指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12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者其他安全措施。对因工程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设施。
第13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进入建设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
提倡使用绿色建材、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施工技术现代化,并将相关标准纳入建设条件管理。
第14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发现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一)移动管线、电力、信息、交通安全等公共设施;
(二)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
(三)进行爆破作业;
(四)迁建水文、测绘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情形。
经批准后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16条
实施绿色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施工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和招标文件,并明确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绿色施工专项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环境保护工作。
第17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并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围挡和出入口的整洁。
第18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佩戴标明其岗位的工作卡。
第二节 文明施工
第19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完成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建设,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明施工承诺书》。
第20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并在四周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连续封闭围挡或者围墙: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稳固,表面平整清洁;
(二)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设置于交通路口的施工围挡,距地面1.2米以上部位应当保持通透。
禁止施工单位在围挡外或者依托围墙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