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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古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1-08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1-15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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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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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3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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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保护商丘古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始建于明正德年间的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
第3条
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5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并支持开展与商丘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6条
在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城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商丘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7条
对归德府古城实施保护性整理,保持原有古城肌理,恢复外圆内方城郭格局,主要整理内容包括: (一)拆除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物,恢复城墙、城湖和城郭历史原貌; (二)整理拓展城湖水面,恢复水域历史状态; (三)对归德府古城南北城门之间的视廊实行保护,保持视廊南北通透。视廊应当与中山街走向重合,且沿中山街两侧5米范围内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6米,5米以外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9米。
第8条
对归德府古城内的历史街巷,保护其走向、宽度、空间尺度、两侧界面历史风貌,保持界面连续性。历史街巷沿街建筑应当保持历史尺度,建筑檐口高不得超过6米。 历史街巷按照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实施分类保护。其中,一类保护街巷不得拓宽,二类保护街巷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拓宽。 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由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街巷出入口处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类别和范围。
第9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志书有历史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除新建、改建和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归德府古城内进行建设活动,开工前应当由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第10条
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维持原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实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缮和抢险加固工程,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及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保养、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权人负责保养、修缮,睢阳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因自然灾害致使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可逆性的抢险加固工程,并及时报告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
第11条
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睢阳区人民政府申请支持。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修缮、复建,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12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归德府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第13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德府古城水域的保护,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对已经产生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归德府古城内的排污管网,收集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的,应当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15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坚持渐进式更新模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应当与归德府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
第16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加强保护。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设置文物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设施。 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阏伯台、八关斋等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第17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丘古城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强保护和宣传。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传统文化、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18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商丘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鼓励在商丘古城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办民俗博物馆、传统文化展馆、古玩店和字画店; (二)生产销售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三)经营传统娱乐业; (四)组织传统民间艺术表演和民俗活动; (五)开展民间工艺品收藏、开发、展示和交易; (六)开发经营传统饮食; (七)开办传统中医、中药店铺; (八)宣传推介商丘古城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开展戏曲文学、影视剧和摄影创作; (十)经营宾馆、客栈、旅行社以及无污染非机动旅游观光运输业; (十一)其他有利于商丘古城保护的活动。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19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编制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
第20条
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拒不执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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