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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09-29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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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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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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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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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HYPERLINK "http://192.9.200.4: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63&order=4&result=c%3A%5Ctemp%5Ctbs%5CC1325%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D2%E9%CA%C2%B9%E6%D4%F2&dkall=1&OpenCondition=FULLTEXT%3D%27%28%23%CA%B1%D0%A7%D0%D4%3D%2A%29+AND+%28%D2%E9%CA%C2%B9%E6%D4%F2%2FFLD%3D%B1%EA%CC%E2%29%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HYPERLINK "http://192.9.200.4: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70&order=3&result=c%3A%5Ctemp%5Ctbs%5CD23362%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9%E3%B6%AB%CA%A1%C8%CB%C3%F1%B4%FA%B1%ED%B4%F3%BB%E1%B3%A3%CE%F1%CE%AF%D4%B1%BB%E1%D2%E9%CA%C2%B9%E6%D4%F2&dkall=1&OpenCondition=FULLTEXT%3D%27%28%23%CA%B1%D0%A7%D0%D4%3D%2A%29+AND+%28%B9%E3%B6%AB%CA%A1%C8%CB%C3%F1%B4%FA%B1%ED%B4%F3%BB%E1%B3%A3%CE%F1%CE%AF%D4%B1%BB%E1%D2%E9%CA%C2%B9%E6%D4%F2%2FFLD%3D%B1%EA%CC%E2%29%27"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9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HYPERLINK "http://192.9.200.4: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63&order=4&result=c%3A%5Ctemp%5Ctbs%5CC1325%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D2%E9%CA%C2%B9%E6%D4%F2&dkall=1&OpenCondition=FULLTEXT%3D%27%28%23%CA%B1%D0%A7%D0%D4%3D%2A%29+AND+%28%D2%E9%CA%C2%B9%E6%D4%F2%2FFLD%3D%B1%EA%CC%E2%29%27"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5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19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20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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