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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9-09-25 · 共 7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5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7 条
当前版本
2016-03-31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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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创新第一动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与成果创造、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 以 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 增进知识或者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关键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 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或者 向市场推出 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3条
自主创新应当坚持在开放中 推进 ,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支撑,产学研 深度融合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 优化创新体制机制,加强 科技创新合作, 促进创新要素便捷流动和 国际创新资源 有效集聚,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促进地区之间自主创新合作和信息资源共享,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自主创新,统筹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协调发展。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第二章 研究开发 和成果创造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基础研究 、应用基础研究 和科学前沿探索, 促进 原始创新能力 和 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提升 , 推动 创造原创性成果。 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企业 和 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 联合 设立 有关 基金。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创新重大项目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主体作用,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并主动对接相关项目,推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组织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或者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对现有技术进行集成创新,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的完善,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引进先进技术、装备。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适当的科研组织形式和财政资助方式。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创新领域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广东省实验室,并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 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广东省实验室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重点支持其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 的 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级 以上 市人民政府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第14条
省 和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重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重大创新平台落户本省, 推进 建设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主品牌与区域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工作,重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品牌建设。
第16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 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给予科学技术人员奖励和报酬。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主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完善产业链,促进发展形成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 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应当集聚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特色和优势传统产业集群科学技术水平。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基础研究、新品种选育和新技术研究开发,对地域特征明显且申请条件成熟的特色、优势农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
第19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应用先进创新技术及成果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20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吸引 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开展科技信贷服务,创新投贷联动服务模式。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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