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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27 ·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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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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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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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
第4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保护好滩地植被。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7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8条
河道整治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9条
河道整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10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11条
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汛期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后补办手续。
第12条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资仓储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重点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13条
河道管理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4条
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江南城区西起顾乡堤段,东至化工堤段的沿江一条线,迎水面自堤脚起一百米以内,为护堤地范围;背水面不划定护堤地,按照堤防工程保护区进行管理。 松花江干流其它堤段和其它河流护堤地范围,按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15条
护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和使用,用于营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建设河道堤防管理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第16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工程建设,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一)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建设单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17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18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范围或者穿越河床的,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监测资料,对该工程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施工期度汛措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等资料。
第19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文件及工程设计、度汛措施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20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及临时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清除施工残渣、引道、围堰,平整河床,恢复原貌。 未按照要求清除和平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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