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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航道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9-26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6
上海市航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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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充分发挥航道在水路运输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航道,分为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
第3条
本市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第4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航道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国家海事管理等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航道管理相关职责。
第5条
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科学合理确定航道开发强度,减少对自然资源、水域环境的影响,维护通航与生态系统的和谐统一。
航道建设和养护应当依法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采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标准。
第6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航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建立航道河床、航标、水文、船舶流量等数据的收集、分析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水行政管理部门、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气象等相关数据。
第7条
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财政事权相适应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8条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本市航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10条
本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长江流域航道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航道规划和相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
本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第11条
本市航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为依据,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航道与本市主要港区的衔接,完善水水中转、水铁中转等集疏运体系,提升上海国际航运枢纽运营能力。
第12条
本市实行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内河航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13条
本市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航道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通航标准以及航道建设、水利建设、信息化建设的技术规范,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由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事先征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沿海航道建设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国家海事、海洋管理机构的意见。
河道整治、海域利用以及水工程建设等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要求,并事先征求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15条
航道建设用地和用海的取得,依照有关土地管理和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16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合理布局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为船舶提供临时靠泊、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应当纳入本市航道规划。
水上服务区应当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污染应急处理能力,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本市生态保护空间管控的相关要求。
鼓励港口经营人利用现有码头设施提供水上公共服务。
第17条
为实施航道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测量、疏浚、清障、水文监测以及设置测量标志、航标等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实施上述活动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三章 养护和保护
第18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按照航道养护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第19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所辖航道的普查工作,收集航道设施运行情况、航道通航条件变化情况等航道基础数据信息,并通过对航道通行船舶的流量、船型等变化情况的监测,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内河航道图。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内河航道图的数字化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通航船舶提供水深变化、碍航物、桥区通航净空等航道公共服务信息。
第20条
码头前沿水域发生淤浅造成航道淤积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在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疏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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