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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6-28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6-28
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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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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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3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4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养护维修。 区人民政府和淮南经济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分级管理的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工业园区、独立工矿区、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由其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并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市容、工商、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类管线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受益人出资或者其他方式筹措。
第6条
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
第8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拟订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前款规定各类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11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外地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到本地承揽业务,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2条
市政设施(含住宅小区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应当有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
第13条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涵时,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同步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交通通航标志。
第15条
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改建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16条
新建化粪池等接纳生活废水、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现有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疏浚,保障畅通,并逐步迁出。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竣工后,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含有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备案。
第18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19条
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负责。 独资或者合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在建和未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维护单位。
第20条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履行管理职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养护、巡查,发现损坏、缺失的,及时组织维修、补缺;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三)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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